新聞和觀點
News and Opinion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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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此,建議:
1.按照“穿透原則”確立從合伙企業分回所得的類型。確認從合伙企業分回的所得性質保持不變,視同自然人投資者直接從被投資企業獲取收益,如自然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股權轉讓所得,保持財產轉讓所得性質,按照20%稅率納稅;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,允許稅前扣除。對于公司制企業,調整稅率保持與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一致,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于專業化投資機構。對于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收入應區別對待,基金管理費比照個體工商戶,適用5%-35%的所得稅率,投資收益和超額收益部分,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%所得稅。
2.按照單只基金全部投資項目整體核算成本。將所有投資項目視為整體,在投資人收回投資本金后僅對投資收益征收所得稅;允許創投基金對可能損失的項目計提資產減值準備,并允許在稅前進行扣除。
3.按照股票變現時點確認并購收入。對于并購重組,創業投資企業納稅時點為出售股票變現的時點,當收益覆蓋成本后繳納稅金。若最終全部股票的出售收益低于成本造成事實虧損,允許所得稅抵扣或返還。
4.對基于對賭協議執行股權調整的轉讓行為,不征收企業所得稅。同時,對于在二級市場上賣出通過非公開市場取得的企業股權免征增值稅。
5.從推動稅制改革的長期目標出發,加快研究建立現代所得稅制度。逐步引入資本利得概念,并實行有別于普通所得的稅收政策,對長期資本所得給予低稅率、虧損結轉、遞延納稅等優惠待遇。
來源:民建中央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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